審理程序
ICE8000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
國際道德法院依據《ICE8000國際誠信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審理案件。本頁為該標準的分章導讀,協助當事人快速理解三審制、簡易與普通程序、裁決效力的排除以及裁決的公開與執行。
§ 01關鍵數字
當事人最需要知道的期限
50萬美元
爭議金額不超過此數額的案件適用一審簡易程序
30日
被告接獲《立案通知書》後提交答辯書的期限
3個月
簡易程序自組庭之日起作出裁決的期限
6個月
二審、三審自組庭或立案之日起作出裁決的期限
15日
不服裁決的上訴期,或公開發布不服裁決公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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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國際道德法院一人一票、一致通過
§ 02分章導讀
ICE8000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
第一章總則標準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據、術語定義、法院的設立與獨立性,以及裁決的性質。
- 法律只是行為準則的底線;為彌補法律不足、鼓勵人們自覺遵守道德而制定本標準
- 四項法律依據:憲法自由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誠信原則、契約自由原則
- 裁決是信用評價和道德評鑑意見,對當事人不具有當然拘束力;不服者可排除其效力
- 審理遵循獨立、中立、公開、公平、公正、正義、誠信、監督、調解與陪審團優先原則
- 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交有效身分證明和建立誠信檔案
第二章審理組織與管轄一審、二審、最高國際道德法院的組成、院長的產生、陪審團與專屬管轄。
- 一審、二審法院由道德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最高法院由道德大法官組成
- 一審、二審院長由全體道德法官選舉,任期兩年;最高法院院長由全體道德大法官選舉,任期四年
- 原告與被告均有權決定由陪審團審理,但決定方應預繳陪審團費用
- 陪審員條件:年滿21歲、個人誠信級別B級以上、無民族、種族、宗教歧視
- 章程解釋、會員公決等六類案件由最高國際道德法院專屬管轄,適用特別程序
第三章一審簡易程序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美元的案件所適用的快速程序。
- 原告提交《道德控訴書》並選定一名道德法官作為立案人員,三個工作日內簽發《立案通知書》
- 被告應於三十個日曆日內答辯,否則視同放棄答辯權利
- 陪審團審理時,陪審員由原告抽籤選定二名、被告選定一名,被告決定主持審理的道德法官
- 道德法庭可書面審理,也可開庭審理;開庭原則上只開一次
- 道德法庭應在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
第四章一審普通程序與裁決效力的排除簡易程序以外案件的完整程序:文書要求、良心誓言、組庭、質證、調解、裁決及效力排除。
- 《道德控訴書》須載明適用標準、當事人、請求、事實理由、所依據的法律與ICE8000標準,並附加良心誓言條款
- 任何證據採用前、任何負面評價生效前,均須告知相關方有異議權
- 道德法庭可組織調解;調解協議經確認後與裁決具有同等效力
- 不服一審裁決的,可在十五日內上訴,或公開發布不服裁決公告並書面通知道德法庭
第五章第二審程序與裁決效力的排除上訴的提起、《道德上訴書》的形式要求、二審組庭與裁決。
- 當事人不服一審裁決的,有權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 上訴書應附承諾與保證及良心誓言條款,並按收費辦法預繳審理費
- 陪審團審理時,上訴人決定主持道德法官並抽籤選定三名陪審員,被上訴人選定四名
- 道德法庭應在組庭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決
- 不服二審裁決的,可在十五日內提起三審上訴,或公開發布不服裁決公告
第六章第三審程序與裁決效力的排除最高國際道德法院的終審程序。
- 全體道德大法官組成道德法庭;有利害關係的應書面揭露,但任何人無權聲請迴避
- 道德法庭按一人一票、一致通過的原則表決
- 最高國際道德法院的裁決,是世界信用組織終局的裁決
- 當事人仍可在十五日內公開發布不服裁決公告,排除裁決對其自身的效力
第七章特別程序與裁決效力的排除會員公決申請等專屬管轄案件的聽證、討論期與裁決要求。
- 百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聽證申請的,道德法庭應召開聽證會
- 裁決前可設置討論期,讓相關方充分發表觀點
- 裁決應警惕公眾盲目狂熱,與世界信用組織宗旨和人類普世價值觀高度一致,著眼於歷史長河
第八章裁決書的公開裁決即時公開、不得刪除的制度。
- 道德法庭作出裁決後應即時公開
- 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的內容應移除,必要時僅公開標題
- 裁決書公開後不得刪除;信用修復、內容改正均以加註方式處理
第九章執行自願履行、拒絕執行的公開聲明,以及執行情況的記錄。
- 生效裁決由當事人自願履行
- 認為裁決不公正的,有權不執行,也有權發布不執行理由的公開聲明;既不執行也不聲明的,視為沒有理由不執行
- 裁決文書、當事人聲明及執行情況均記錄至誠信檔案,由相關方自行判斷其道德品質
- 世界信用組織會員拒不執行又不聲明的,屬未履行配合審理義務,可受公告批評等信用懲罰
第十章審理監督程序再審的申請與法官違規的處理。
- 當事人認為生效裁決有錯誤的,可向原道德法庭或院長申請再審
- 有證據證明法官、陪審員違反廉潔職業操守,或工作人員存在過錯的,應進行再審
- 違規的道德法官、陪審員、道德大法官應受處罰;當事人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違反本標準的法律責任、信用責任、行業自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 違約者應承擔法律責任、信用責任(投訴、預警、曝光)、行業自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 追究方法包括信用投訴、申請仲裁、申請審理,以及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或聯邦法院起訴
- 採取不告不理原則: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責任
- 世界信用組織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正式語文、翻譯、送達與通知的方式。
- 以中文和英文為正式語文
- 送達與通知可採用電子郵件或一般信函;電子郵件發出時間即為送達時間
§ 03如何排除一份裁決對自己的效力
如何排除一份裁決對自己的效力
國際道德法院的裁決對當事人不具有當然拘束力。不服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在接獲裁決後十五日內採取以下措施;未採取的,裁決按載明的生效日期自動生效。
01
一審裁決
向二審國際道德法院提起上訴;或在媒體、國際信用監督網或自己的網站上公開發布不服裁決公告,並書面通知道德法庭。
02
二審裁決
向最高國際道德法院提起三審上訴;或公開發布不服裁決公告並書面通知道德法庭。
03
三審裁決
最高國際道德法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不得再上訴;但仍可公開發布不服裁決公告,排除其對自身的效力。
一個當事人排除裁決效力後,可以不執行該裁決,但不影響其他人承認裁決的效力,也不影響其他人執行裁決。
